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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装载场所不得为车辆超标装货
时间:2010-3-2 14:01:00    来源:中国交通报

  近日,山东省政府出台《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。届时,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、配载货物的,最高罚款3万元;旅客运输车辆超员100%以上的,停止营运一年。

  《办法》要求,车站、港口码头、煤矿、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,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、配载货物;为车辆超标准装载、配载货物的,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,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,但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。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。

 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(点)以外上下旅客,并不得超定额载客。超过额定乘员20%以上的,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:超过额定乘员20%至50%的,停止营运3个月;超过额定乘员50%至80%的,停止营运6个月;超过额定乘员80%至100%的,停止营运9个月;超过额定乘员100%以上的,停止营运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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